附录 E · 规范性 电力的处理
外购电力归 Cat 2(进口能源间接排放);自有发电归 Cat 1。可选两种核算方法,但用市场法时必须同时报位置法结果。绿证(EAC)选取需符合质量准则。
两种核算方法
用哪种方法不是任选,要根据组织能否提供合规绿证 / PPA 凭证决定。两种方法不可混用同一笔电力。
方法 1 · 默认
位置法(Location-based)
用主体所在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地区 / 国家)。反映"电从哪个网买来的"。
排放 = 用电量 × 电网平均因子
- 因子来源:国网中心、IEA、生态环境部公开数据
- 所有组织都可用,无需绿证
- 因子按年更新(通常滞后 1-2 年)
- 反映物理电流来源
方法 2 · 可选
市场法(Market-based)
用合同 / 绿证 / PPA 指定的合同排放因子。反映"组织选择购买什么样的电"。
排放 = 用电量 × 合同因子(可为 0)
- 需有合规凭证:绿证(EAC / GO / I-REC)、PPA、TCC 等
- 未合同覆盖部分用残余排放因子(residual mix)
- 购买绿证可降低市场法结果
- 反映采购选择
⚠ 双重报告强制要求
若组织选择市场法,必须同时披露位置法结果。这是为了避免组织通过买便宜绿证大幅降低排放,而隐藏物理电流的实际碳强度。两个数字并列报告,预期使用者自行判断。
两种方法对比
| 维度 | 位置法 | 市场法 |
|---|---|---|
| 反映什么 | 物理电流来源 | 采购选择 |
| 因子来源 | 电网平均(公开数据) | 合同 / 绿证 / PPA |
| 是否需要凭证 | 否 | 是(合规凭证) |
| 未覆盖部分 | — | 用残余排放因子 |
| 典型应用 | 所有报告(必报) | 已有绿证 / PPA 的组织 |
| 买绿证能否降低 | 不能 | 能(需合规) |
| 跨年比较 | 受电网降碳影响 | 受采购策略影响 |
绿证(EAC)合规性要求
市场法用的绿证不是随便买都能算。GHG Protocol Scope 2 Guidance 提出了 8 项质量准则,14064-1 附录 E 引用。
📍
地理匹配
绿证产生地与用电地需在同一市场(一般是同一国家/电网)。
📅
时间匹配
绿证产生时间与用电时间需在同一披露期内。
🔢
唯一性
每张绿证必须有唯一序列号,避免双重声明。
🔒
退役 / 注销
使用后必须在登记机构标记已注销,不能再交易。
📋
属性披露
需明示电源类型、发电厂、容量、排放因子等。
⚖️
避免双计
同一减排不能既算给绿证买方,又算给供电方。
特殊情形
| 情形 | 处理方式 |
|---|---|
| 自有屋顶光伏 | 自用部分:从用电中扣除(视为 0 排放);外送电网部分:另行处理 |
| 外售自发电 | 归 Cat 1 反向:清除 / 排放归属需明确,避免"出口减排"双计 |
| 跨境购电 | 用所在地区因子(位置法);市场法需同时满足两国登记要求 |
| 租赁场地 | 视租赁合同:含电费 → 房东计;自付电费 → 自计 |
| 公司间转移绿证 | 转出方需扣减;转入方按绿证因子计入;登记机构同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