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 Reg 2023/956 + Omnibus II 2025/2083
适用范围决策树
通过 4 步问题判断你的出口商品是否受 CBAM 管辖,并查看你需要承担的合规义务。决策依据:Article 2 适用范围 · Annex I 商品 · Annex III 豁免国 · 50 吨阈值(Omnibus II 新增)· 近海生产豁免。
1
你的商品属于哪一类?
2
商品的原产国是?
3
是否在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EEZ)生产并直接进口?
仅电力 / 氢气适用此判定 · Omnibus II 新增豁免(IR 2025/2210)
4
你(或代理你的进口商)年度累计进口净重?
阈值是 每个进口商 在 一个日历年内 累计的 CBAM 商品净重 · Omnibus II 新增 50 吨阈值
决策依据说明(点击展开)
Article 2 适用范围:覆盖 Annex I 列出的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氢及部分下游加工品(按 CN 八位编码识别)。
Annex III 豁免国:已参与 EU ETS 或与之完全挂钩的国家——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瑞士。中国不在豁免清单。
50 吨阈值(Omnibus II 新增):单一质量阈值,按进口商年度累计净重计算。仅钢/铝/化肥/水泥适用——电力和氢气不适用此豁免。超过阈值后,所有该年度进口(含 50 吨以下部分)都纳入 CBAM。
近海生产豁免(IR 2025/2210):在 EEA 成员国大陆架或 EEZ 内生产并直接进入欧盟海关领土的氢气与电力豁免。
反规避(Article 27):人为拆分进口以规避 50 吨阈值会被罚款(3-5 倍)。欧委会和成员国通过 CBAM 注册系统监测达到 90% 阈值的进口商。
本决策树为概率性判断工具,实际合规判定以 EUR-Lex 合并版法规与各成员国主管机构裁定为准。完整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