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高影响 正式期临近 法规 (Regulation)

碳边境调节机制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

Regulation (EU) 2023/956

通过日期:2023年5月10日
生效日期:2023年10月1日
类别:碳贸易与边境防护
已修订:Regulation (EU) 2025/2083 (Omnibus II 简化案, 2025-10-17 公报)(合并版 2025-10-20)

核心目的:对进口到欧盟的高碳产品征收碳边境税,确保欧盟碳价格不被低碳价地区产品规避,防止碳泄漏。2025 年 10 月经 Omnibus 简化案大幅修订,引入 50 吨年度阈值并放宽多项合规要求。

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影响

直接影响中国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氢出口商。过渡期 2025 年 12 月结束,2026 年起进入正式征收阶段。经 Omnibus 修订后:年进口低于 50 吨可豁免;默认值无需第三方核证;第三国碳价抵扣放宽至任何已支付司法管辖区;首次年度申报与缴销证书时间从 2027 年 5 月延后到 2027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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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Omnibus

重大变更专栏

本法规已于 2025-10-20Regulation (EU) 2025/2083 (Omnibus II 简化案, 2025-10-17 公报) 首次修订,引入以下 10 项关键简化:

1
50 吨年度阈值豁免

钢铁、铝、化肥、水泥年累计进口净重低于 50 吨的进口商免于 CBAM 义务。电力和氢不适用。超过阈值的,该年度所有进口(含 50 吨以下部分)均纳入 CBAM。欧委会每年审查,确保至少 99% 隐含排放仍在 CBAM 范围内。

2
年度申报截止延至 9 月 30 日

申报截止日从原 5 月 31 日延后至次年 9 月 30 日。首次申报针对 2026 年进口商品,截止日为 2027 年 9 月 30 日。证书缴销截止同步延至 9 月 30 日。

3
季度证书持有比例 80% → 50%

授权申报人在每季度末须持有的 CBAM 证书数量从应缴销量的 80% 降至 50%,并整合 EU ETS 免费配额调整后的实际应缴数量。

4
默认值无需第三方核证

申报使用默认值时无需聘请第三方核证机构。仅当使用实际排放数据时才需核证。显著降低小批量进口商的合规成本。

5
第三国碳价抵扣放宽

已支付碳价的抵扣不再限于原产国,扩展至任何司法管辖区。无法核实实际碳价时可使用标准价或默认价。中国全国碳市场(CEA)配额价格可纳入抵扣。

6
精加工工序排放豁免

对铝、钢铁、铁的精加工工序(finishing processes)排放不再计入隐含碳排放,与 EU ETS 处理一致。前驱物排放仍默认计入。

7
默认值规则与高强度国家基准

缺乏可靠数据的国家适用默认值,以该产品类别下排放强度最高的国家数据或区域基准为准。具体值见 IR 2025/2621(2026 年 1 月 1 日适用)。

8
授权申报人临时进口条款

新增 Article 17.7a:在 2026 年 3 月 31 日前提交授权申请的进口商,可在审批决定生效前继续临时进口 CBAM 商品。简化首年合规过渡。

9
近海生产豁免(大陆架/EEZ)

在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内生产并直接进口的氢气和电力豁免 CBAM。具体规则见 IR 2025/2210。

10
反规避强化与 SME 保护

明确「人为拆分进口以规避 50 吨阈值」为禁止行为,欧委会与成员国通过 CBAM 注册系统监测达到 90% 阈值的进口商。同时为中小企业(SME)提供简化路径与豁免,回应业界对合规成本过高的关切。

法规结构总览

11
章节
36
条文
6
附件
13
二级立法

关键条文速查

CHAPTER I 主题、范围与定义
Article 1 主题
建立 CBAM 以应对进口商品隐含的温室气体排放,防止碳泄漏。作为 EU ETS 的边境补充机制,逐步替代免费配额制度。
Article 2 适用范围(Omnibus 修订) 2025 修订
覆盖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氢六大行业的进口商品(以 Annex I 的 CN 编码列出)。2025 修订:新增 50 吨年度累计净重豁免(钢铁、铝、化肥、水泥适用;电力和氢不适用)。豁免国家清单见 Annex III(如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
Article 3 定义
定义「授权 CBAM 申报人」「隐含碳排放」「CBAM 证书」「运营商」「装置」等核心术语。
CHAPTER II 授权 CBAM 申报人的义务
Article 4-5 商品进口与授权申报人申请
仅授权 CBAM 申报人可进口受管辖商品(含间接海关代理人)。须向所在成员国主管机构申请授权,提交联系信息、主营业务、近 5 年海关与税务合规证明。
Article 6 CBAM 申报(Omnibus 修订) 2025 修订
授权申报人须每年提交 CBAM 申报,内容包括上一日历年进口商品总数量、隐含碳排放总量、应缴销证书数等。2025 修订:年度申报截止日从 5 月 31 日延后至 9 月 30 日。
Article 7 隐含碳排放计算(Omnibus 修订) 2025 修订
排放计算采用实际数据或默认值。2025 修订:允许全面使用默认值;铝、钢铁、铁的精加工工序排放不再计入(与 EU ETS 对齐);默认值由欧委会设定,使用最高强度国家数据或区域基准。
Article 8 排放核证(Omnibus 修订) 2025 修订
申报排放须由经认证的核证机构核证。2025 修订:使用默认值时无需第三方核证,仅实际值申报需核证。具体核证规则见 IR 2025/2546 与 DR 2025/2551。
Article 9 第三国碳价抵扣(Omnibus 修订) 2025 修订
已在第三国支付的碳价可从 CBAM 证书费用中扣除。2025 修订:从仅限「原产国」扩大至「任何司法管辖区」已支付的碳价均可抵扣,且接受默认或标准价格。中国全国碳市场(CEA)配额价格可纳入抵扣。
Article 10 第三国运营商与装置注册
第三国(如中国)的运营商可主动在 CBAM 注册系统申请装置注册,提交核证排放数据。注册后的排放数据可被授权申报人引用,无需逐次核证。
CHAPTER III CBAM 注册系统
Article 14 CBAM 注册系统
欧委会建立中央 CBAM 注册系统,记录所有授权申报人、装置、证书交易、申报数据。具体规则见 IR 2024/3210(经 IR 2025/2550 修订)。
CHAPTER IV CBAM 证书
Article 17 授权申报人批准(Omnibus 修订) 2025 修订
主管机构对授权申请的审批程序。2025 修订:简化程序(咨询其他主管机构改为自愿);新增过渡条款(Article 17.7a)——2026 年 3 月 31 日前提交申请的进口商可在审批期间临时继续进口。
Article 18 核证机构认证
核证机构须经成员国国家认证机构认证。具体规则见 DR 2025/2551(2026 年 1 月 1 日适用):首年须现场审核生产装置。
Article 20 证书缴销(Omnibus 修订) 2025 修订
授权申报人须按申报排放量缴销 CBAM 证书。2025 修订:缴销截止从 5 月 31 日延至 9 月 30 日;季度证书持有比例从 80% 降至 50%(且整合 EU ETS 免费配额调整)。
Article 21 证书价格计算
证书价格挂钩 EU ETS 拍卖收盘价。具体规则见 IR 2025/2548:2026 年进口商品按 2026 年各季度 EU ETS 均价计价;2027 年起按周均价计价。
Article 22 证书回购 2025 修订
申报人可向主管机构要求回购多余证书。2025 修订:回购上限调整以与年内应购证书数匹配;回购截止延至 11 月 1 日。
CHAPTER VI 处罚
Article 26 处罚
未缴销证书的罚款按 EU ETS Directive 第 16(3-4) 条计算(每吨 100 欧元起,每年通胀调整)。非授权人员进口商品的罚款为前述的 3-5 倍。罚款不免除缴销义务。
CHAPTER VII 反规避
Article 27 反规避(Omnibus 强化) 2025 修订
禁止规避 CBAM 的人为安排(如虚假申报原产地、人为拆分进口以规避 50 吨阈值、轻微改装规避覆盖范围)。2025 修订:明确「人为拆分进口」为受罚行为;强化欧委会授权监测。
CHAPTER IX 审查与报告
Article 30 范围扩展审查
欧委会须在 2025 年底前评估 CBAM 范围扩展(有机化学品、聚合物、其他前驱物、运输服务)。2026 年初将提出立法提案(提案 2025/989 已于 2026 年 5 月公开咨询,拟扩展至下游钢铝产品)。
CHAPTER X 与 EU ETS 免费配额协调
Article 31 免费配额调整
在 EU ETS 免费配额完全淘汰前,CBAM 仅适用于免费配额未覆盖的排放比例。具体计算公式见 IR 2025/2620(电力进口不适用免费配额调整)。
CHAPTER XI 过渡期条款
Article 32-35 过渡期报告义务
2023 年 10 月至 2025 年 12 月过渡期已结束。期间进口商提交季度 CBAM 报告(无需购买证书)。具体规则见 IR 2023/1773。2025 年起报告须使用实际排放数据(默认值受限)。

附件速查

Annex I 受管辖商品清单与温室气体
以 CN 八位编码列出全部受 CBAM 管辖商品(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氢六大类),含部分下游加工品。涉及 GHG:CO₂、N₂O(化肥)、PFC(铝)。共约 90+ 商品类别。
Annex II 仅计直接排放的商品
钢铁、铝、氢气:仅计算直接排放,不含电力消耗的间接排放(因欧盟有补偿机制)。其他类别须计入间接排放。
Annex III 豁免国家与地区清单
已参与 EU ETS 或与 EU ETS 完全挂钩的第三国/地区: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瑞士;电力部分含北爱尔兰。
Annex IV 隐含碳排放计算方法
规定排放计算方法:装置级排放 / 产品级分配 / 电力消耗排放因子 / 默认值适用条件。技术细则由 IR 2025/2547、IR 2025/2621 进一步规定。
Annex V 数据记录要求
运营商和申报人须保留的数据类型、记录期限(最少 4 年)、数据格式等技术性要求。
Annex VI 核证原则与核证报告内容
核证机构的工作原则、独立性要求、核证报告必备内容、保证级别(限定保证/合理保证)。具体细则见 IR 2025/2546 与 DR 2025/2551。

二级立法索引

IR = 实施法案 / DR = 授权法案
编号 日期 内容
IR 2023/1773 2023-08-17 过渡期报告规则
IR 2024/3210 2024-12-19 CBAM 注册系统(被 IR 2025/2550 修订)
IR 2025/486 2025-03-07 授权 CBAM 申报人资格条件(被 IR 2025/2549 修订)
IR 2025/2210 2025-10-31 大陆架/EEZ 商品规则
DR 2025/2551 2025-11-20 核证机构认证、监督、撤销与互认(授权法案)
IR 2025/2546 2025-12-10 隐含碳排放申报核证原则
IR 2025/2547 2025-12-10 CBAM 总体应用规则
IR 2025/2548 2025-12-10 CBAM 证书价格计算与公布
IR 2025/2549 2025-12-10 修订 IR 2025/486(授权申报人)
IR 2025/2550 2025-12-10 修订 IR 2024/3210(注册系统)
IR 2025/2619 2025-12-16 海关机构信息交换规则
IR 2025/2620 2025-12-16 EU ETS 免费配额调整与应缴证书计算
IR 2025/2621 2025-12-16 隐含碳排放默认值

合规时间线

2023年5月10日

CBAM 法规(Regulation (EU) 2023/956)正式通过

2023年10月1日

过渡期开始,进口商提交季度报告(仅报告,无需付费)

2025年1月1日

过渡期报告须使用实际排放数据(默认值使用受限)

2025年10月17日

Omnibus 简化案(Regulation (EU) 2025/2083)在欧盟公报发布

2025年10月20日

Omnibus 简化案正式生效,CBAM 母法首次修订

2025年12月10日

欧委会集中发布 8 个定义阶段实施法案(证书价格/核证/默认值/配额调整等)

2025年12月31日

过渡期结束

2026年1月1日

正式征收阶段开始,授权 CBAM 申报人制度生效

2026年1月1日

EU ETS 免费配额开始逐步削减(与 CBAM 衔接)

2026年1月1日

IR 2025/2621(默认值)、DR 2025/2551(核证认证)适用

2026年3月31日

授权 CBAM 申报人申请截止;临时进口过渡条款生效(Article 17.7a)

2027年9月30日

首次年度 CBAM 申报截止;首次证书缴销截止(针对 2026 进口)

2027年11月1日

首次 CBAM 证书回购截止

2034年12月31日

EU ETS 免费配额完全取消,CBAM 全面实施

官方文本

关联法规

本页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法规原文以 EUR-Lex 官方文本 为准(建议参考 2025-10-20 合并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