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2 温室气体排放

通俗解释

外购电热冷汽产生的 Scope 2 GHG 排放:位置法(location-based)+ 市场法(market-based)双报告,按 7 大气体明细。

实务含义

GRI 102-6 是 GRI 305-2 (2016) 的 2025 升级版。仍要求双报告。市场法允许使用 RECs/PPA/绿证;位置法用电网平均因子。

📋 披露要点

上述要点基于 GRI Standards 综合整理。

📊 数据准备清单

数据 / 证据
建议来源
电热冷汽消耗台账
能源管理系统
电网排放因子(按区域)
国家发改委/IEA
RECs/PPA/绿证持有量
采购+登记机构
供应商特定因子(如有)
电力公司·CO₂ 强度报告

上述清单基于 GRI Standards 综合整理。

⚠️ 实务常见错误

🔗 与其他标准的映射

IFRS(ISSB S1/S2)
IFRS S2 §29(a)(i):Scope 2
MSCI Key Issue
Carbon Emissions
🌐 查看 GRI 官方原文 完整原文

需要针对 102-6 范围 2 温室气体排放 做披露准备?

← 上一项 102-5 范围 1 温室气体排放 下一项 → 102-7 范围 3 温室气体排放

本工具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合规建议。完整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