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概念
读懂这 10 个术语,再去看原文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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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科学碳目标 Near-term science-based targets
期限为自提交验证起
5–10 年的减排目标,旨在推动企业早期的气候脱碳行动。 -
范围 3 排放 40% 阈值 Scope 3 40% threshold
若企业的相关范围 3 排放占全公司总排放(范围 1+2+3)的
≥ 40%,则必须强制包含在近期目标中。 -
前瞻性雄心 Forward-looking ambition
近期目标的最低雄心必须与最迟 2050 年净零的轨迹一致——即便基准年较早,也不允许在最近报告年和 2050 年之间出现绝对排放或强度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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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2 核算方法 Scope 2 accounting approach
企业必须在
Location-based和Market-based之间选择一种单一且一致的方法用于基准年与目标进度追踪,不可混用。 -
生物源核算 Biogenic accounting
使用生物质能的企业必须将生物源净 CO₂ 排放纳入目标边界追踪,并强制在目标语言中加注脚以申明包含土地相关排放和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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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信用与避免的排放 Carbon credits & Avoided emissions
碳信用绝对不能计入近期减排进度,仅可用于中和残余排放或资助 BVCM。避免的排放(avoided emissions)同样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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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或客户参与目标 Supplier/customer engagement targets
作为范围 3 的替代选项:要求覆盖一定比例排放或采购支出的供应商/客户在
5 年内设定他们自己的科学碳目标。 -
可再生电力目标 Renewable electricity targets
范围 2 的替代路径:承诺到
2025 年 80%,2030 年 100%可再生电力采购,可替代范围 2 绝对减排目标。 -
行业特定脱碳法 Sectoral Decarbonization Approach (SDA)
为重排放行业(电力、建筑、航空、海运等)提供的特定方法——基于物理强度收敛(如每 MWh 电力碳排)来设定 1.5°C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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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G 目标 Forest, Land and Agriculture targets
FLAG 排放占总排放
≥ 20%或属农林食品行业的企业,必须设定与能源/工业(非 FLAG)目标分离且互补的独立目标。
二、关键流程
从盘查到验证,一套完整 5 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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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组织边界
在母公司或集团层面设定目标,根据所选合并方法(运营控制/财务控制)纳入所有相关子公司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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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温室气体盘查与目标覆盖率
盘查需包含 7 种法定温室气体;目标边界中范围 1+2 排除排放
< 5%,范围 3 排除< 5%。 -
设定基准年与目标时间线
基准年不早于
2015 年(范围 1 与 2 必须一致),目标年距提交日5–10 年——SBTi 强烈推荐统一设为 2030 年。 -
评估并设定雄心水平
范围 1+2 必须符合
1.5°C路径(绝对减排或强度),范围 3 必须符合Well-below 2°C或采用供应商参与目标。 -
公开报告与强制重估
每年公开温室气体盘查与进展;最少每
5 年审查一次;变化≥ 5%触发强制重估。
三、关键决策
提交验证前,必须明确这 10 个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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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石燃料业务合规决策
业务是否涉及化石燃料勘探/开采,或 > 50% 收入来自化石燃料销售?若是,SBTi 当前不予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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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石燃料销售的强制类别决策
参与天然气/化石燃料销售传输分销(即使收入 < 50%),必须为范围 3 类别 11(售出产品的使用)设定对齐 1.5°C 的绝对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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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3 是否必须设定决策
范围 3 占总排放 ≥ 40%?若是,必须设定至少覆盖
67% 范围 3 排放的目标。 -
范围 2 设定路径决策
使用"跨行业绝对减排/强度收敛路径",还是采用"可再生电力采购替代目标"(2025 年 80%、2030 年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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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3 设定路径决策
采用"绝对减排/强度降低目标"(Well-below 2°C),还是"供应商/客户参与目标"(要求他们 5 年内自设 SBTi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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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高排放行业的合规与方法决策
电力行业 → 必须用 SDA 且长期目标 ≤ 2040;海运/航空 → WTW 边界;建筑运营排放 ≥ 20% → CRREM 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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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G 专项目标分离决策
FLAG 排放 ≥ 20% 或属核心农林食品业?必须独立核算 FLAG 减排或商品(如木材、牛肉等)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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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范围合并目标决策
是否将范围 1+2+3 合并为单一目标?若合并,SBTi 仍会逐项审查是否各自满足 1.5°C 与 Well-below 2°C 雄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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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更重估触发决策
并购剥离、盘查方法变化或范围 3 突破 40% 阈值——若导致排放变化
≥ 5%,必须重新计算并提交再验证。 -
生物质能源信息披露决策
运营或价值链使用生物质能?必须决定净碳排放与土地利用变化的报告范围,并加注脚。
四、4 棵决策树(备查)
官方文件原始的漏斗式判断流程,按照行业准入 → 边界 → 雄心 → 重估顺序通关。
① 行业资格与特殊行业准入
Q1:业务是否涉及化石燃料?
- 勘探/开采/生产 / >50% 收入 → 拦截,不予验证
- 商业目的化石燃料资产收入 >5% → 拦截
- 销售/分销但 <50% → 通过(范围 3 类别 11 必须设 1.5°C 绝对目标)
Q2:是否属高排放重点行业?(电力 / 海运 / 建筑 / FLAG / 金融机构)
- 电力 → SDA,长期目标 ≤ 2040
- 海运 → WTW,近期 ≥ 2030,长期 ≤ 2040
- 建筑(运营 > 20%)→ CRREM 路径
- FLAG ≥ 20% 或核心农林食品 → 独立 FLAG 目标
- 金融机构 → 适用 FI 专项指南
② 边界判定与范围 3 覆盖
- 范围 1+2 排除
≤ 5%→ 通过;> 5% → 扩大盘查 - 范围 3 占比
≥ 40%→ 必须设范围 3 目标,覆盖≥ 67%范围 3 排放 - 范围 3 占比 < 40% → 自愿
③ 近期目标类型与雄心选择
范围 1+2:
- 路径 A:跨行业绝对减排(按 1.5°C 线性)
- 路径 B:行业 SDA(强度收敛)
- 路径 C(仅范围 2):可再生电力 2025/80%、2030/100%
范围 3:
- 路径 A:绝对减排或强度(Well-below 2°C)
- 路径 B:供应商/客户参与(覆盖比例 + 5 年要求自设目标)
④ 维护、报告与目标重估
- 每年公开披露盘查 + 进展
- 重大变更(并购剥离 / 方法变更 / 范围 3 突破 40%)→ 排放变化
≥ 5%→ 触发强制重估 - 目标已批准 ≥ 5 年 → 强制按最新标准复核
1. 目标边界 (Target Boundary)
在设定近期科学碳目标时,企业必须严格界定其组织边界、温室气体范围及排放覆盖度:
- 组织边界 (C1, R1): 强烈建议企业采用与财务会计报告一致的组织边界。目标应在母公司或集团层面提交,涵盖所有子公司排放。
- 温室气体覆盖 (C2): 目标必须涵盖《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标准 (GHG Protocol)》要求的所有 7 种相关温室气体 (CO₂, CH₄, N₂O, HFCs, PFCs, SF₆, NF₃)。
- 范围 1 & 2 覆盖 (C3, C5): 必须涵盖全公司的范围 1 和范围 2 排放。范围 1 和 2 的排放豁免(Exclusions)不得超过清单总量的 5%。
- 范围 3 覆盖 (C4, C6): 如果范围 3 排放占总排放(范围 1、2、3 总和)的 40% 或以上,企业必须设定近期范围 3 目标。该目标必须涵盖至少 67% 的范围 3 排放。范围 3 整体库存的豁免不得超过 5%。
- 方法学有效性 (C7): 必须使用 SBTi 批准的最新工具和方法学。若方法学更新,旧版本仅在发布后 6 个月内有效。
2. 排放核算要求 (Emissions Accounting Requirements)
为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SBTi 对特殊类别的碳排放和减排手段提出了具体的核算要求:
范围 2 核算 (C8)
企业必须披露是否使用基于位置 (Location-based) 或基于市场 (Market-based) 的方法计算基准年排放并跟踪目标进展。必须在设定目标和跟踪进展时保持一致。
生物源碳核算 (C10, R4)
使用生物能源或存在生物源排放的企业必须在目标边界内包含净生物源 CO₂ 排放(包括直接土地利用变化 LUC 排放),并在主清单中报告上游排放。纯生物源碳移除(Removals)不计入 SBTi 减排进度。
碳信用与避免排放 (C11, C12)
碳信用 (Carbon credits) 和避免的排放 (Avoided emissions) 属于单独的核算体系,严禁用于抵扣和达成近期科学碳目标减排进度。它们仅能作为价值链外减缓 (BVCM) 的资金投入形式。
3. 时间框架 (Timeframe)
有效且具有雄心的目标需要建立在合理的基准年和目标年之上:
- 基准年与目标年 (C13): 近期减排目标的时间跨度必须在提交给 SBTi 验证之日起的 5 年至 10 年之间。基准年不得早于 2015 年。范围 1 和 2 必须使用同一个基准年(且不接受多年平均值作为基准年)。
- 迄今为止的进展 (C14): 若企业选用较早的年份作为基准年,其从最近报告年到目标年之间的“前瞻性雄心 (Forward-looking ambition)”仍必须符合到 2050 年实现净零的线性减排要求,防止企业设定已被轻易达成的低门槛目标。
- 2030 年目标年建议 (R7): 强烈建议企业统一选择 2030 年作为近期目标年,以契合全球气候科学的关键里程碑。
4. 减排雄心 (Ambition)
SBTi 根据目标类型的不同,要求不同程度的最低减排雄心(温度对齐):
| 排放范围 | 方法学 | 雄心底线要求 |
|---|---|---|
| 范围 1 & 2 | 绝对减排法 (Absolute reduction) 强度目标 (Intensity SDA) |
C15, C16 必须与 1.5°C 路径一致。对于绝对减排,折算为每年的线性减排率不得低于 4.2%。 |
| 范围 3 | 绝对减排 / 物理强度 / 经济强度 | C18 至少必须符合 远低于 2°C (Well-below 2°C) 路径。转换为每年线性减排率不得低于 2.5%。 |
| 范围 3 | 供应商/客户参与目标 (Supplier Engagement) |
C19 承诺推动一定比例(按排放量或支出计)的供应商或客户在 5 年内设定他们自己的 SBTi 科学碳目标。 |
| 范围 2 特殊目标 | 可再生能源采购 (Renewable Electricity) |
C21 作为范围 2 减排的替代方案,承诺通过主动采购,在 2025 年达到 80%,并在 2030 年达到 100% 的可再生电力比例。 |
5. 报告、重新计算与目标有效性 (Reporting & Recalculation)
- 公开报告 (C25, R12): 企业必须每年公开报告全公司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及各项近期目标的达成进度。推荐通过 CDP 等标准化平台披露。
- 强制性目标审查 (C26): 企业至少每 5 年需审查一次所有处于活跃状态的目标。如果目标不再符合 SBTi 的最新准则,则必须进行更新和重新验证。
- 触发目标的重新计算 (C27): 当发生以下情况导致基准年排放或目标边界发生显著变化(显著性阈值为 5% 或以上)时,必须触发重新计算:
- 结构性变化(如并购、剥离资产)。
- 范围 3 排放量占比增加至 40% 及以上。
- 清单编制方法、数据源发现重大调整或累计错误。
- 目标公开有效性 (C28): 获批 SBTi 验证的企业,必须在批准日期后 6 个月内在 SBTi 官网上公开宣布目标。逾期未公布的目标需重新走审批流程。
6. 行业特定要求 (Sector-Specific Requirements)
SBTi 针对不同行业(特别是高排放行业)提供了定制化要求 (C24):
化石燃料相关 (C22, C23)
SBTi 目前不接受/验证直接涉及化石燃料开采、生产的公司,或化石燃料收入 >50% 的公司。对于收入 <50% 且分销/销售化石燃料的公司,必须强制对其“售出产品使用 (范围3 类别11)”设定单独的绝对减排目标。
FLAG 行业 (森林、土地与农业)
排放量占比达到 20% 以上或处于特定行业(食品、农业、造纸等)的公司,必须单独设定 FLAG 目标,且必须覆盖至少 95% 的范围 1&2 FLAG 排放和 67% 的范围 3 FLAG 排放。
电力事业与发电
必须使用电力部门特定强度趋同 (SDA) 路径设定近期目标。长远期目标必须不晚于 2040 年。且必须设定涵盖所有售出电力的独立范围 3 强度目标。
航空与海运
所有跨行业的运输相关排放必须在 WTW (Well-to-Wheel / Wake,油井到车轮/尾流) 基础上设定目标。航空业不得选择 2020-2022 作为基准年(疫情异常数据)。
金融机构
收入中包含 5% 以上投融资活动的金融机构不适用本企业标准,必须使用单独的《金融机构近期准则 (Financial Institutions Near-Term Criteria)》设定范围 3 类别 15 (投资) 的融资排放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