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 申报全流程指引
从「申请授权 CBAM 申报人」到「缴销证书」的四步流程,含关键日期、所需材料、操作要点与中国企业实操建议。
四步流程 · 关键日期一览
申请「授权 CBAM 申报人」
- · 在欧盟海关领土设立的进口商(含中国企业的欧盟子公司)
- · 间接海关代理人(Indirect Customs Representative)
- · 即使年度进口 < 50 吨可豁免,充当 CBAM 申报人的间接海关代理人仍必须获授权(处罚 3-5 倍)
- · 2026-03-31 前提交申请的进口商可临时继续进口(Article 17.7a,Omnibus II 新增)
- · 主管机构审批期间不停止进口活动
- · 2026 年起未授权方进口将受 3-5 倍罚款
- · 法人名称 / EORI 号
- · 联系信息 / 主营业务
- · 申报人估算的年度进口量
- · 近 5 年海关合规证明
- · 近 5 年税务合规证明
- · 无严重经济犯罪记录
📋 中国企业实操建议(点击展开)
路径 A:欧盟子公司直接申请 — 若你在欧盟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如荷兰、德国仓储/贸易公司),由子公司向所在国主管机构申请,是最稳妥的方案。
路径 B:选择间接海关代理人代理 — 没有欧盟实体时,可通过持牌的间接海关代理人代理申报。注意选择有 CBAM 经验的代理(如大型物流商);代理服务费已成为成本项。
不可行路径:中国总公司本身不能成为授权申报人(须在欧盟海关领土设立)。
数据收集与核证
- ✓ 通常排放强度低于默认值,证书成本更低
- ✗ 须由经认证的核证机构核证(费用 + 时间)
- ✗ 须按 Annex IV 方法计算,技术要求高
- ✓ 无需第三方核证(Omnibus II 新增)
- ✓ 行政成本最低,适合小批量进口商
- ✗ 默认值是最高强度国家的数据,证书成本可能显著高于实际
铝、钢铁、铁的精加工工序(finishing processes)排放不再计入隐含碳——与 EU ETS 处理对齐。前驱物排放仍默认计入。
缺乏可靠数据的国家适用默认值(IR 2025/2621):以同产品类别下排放强度最高的国家数据或区域基准为准。
提交年度 CBAM 申报
- · 申报频率:年度(非季度,过渡期已结束)
- · 截止日:原
5-31→ 9-30(延后 4 个月) - · 首次申报:2027-09-30(针对 2026 进口)
- · 提交平台:CBAM 注册系统(中央系统)
- ① 上一日历年进口数量(按 CN 编码)
- ② 隐含碳排放总量(吨 CO₂e)
- ③ 应缴销 CBAM 证书数量
- ④ 第三国已支付碳价(若主张抵扣)
- ⑤ 核证报告(若使用实际值)
- ⑥ 免费配额调整后的最终缴销数
📊 第三国碳价抵扣的实操(Omnibus II 放宽)
Omnibus II 将抵扣条件从「原产国已付碳价」放宽为「任何司法管辖区已支付碳价均可抵扣」。
中国企业适用:全国碳市场(CEA)覆盖的发电、钢铁、水泥等行业的配额成本可纳入抵扣。建议保留 CEA 履约记录、年度结算单作为证明文件。
无法核实实际碳价时:可使用标准价或默认价。
证书购买 · 持有 · 缴销 · 回购
| 环节 | 关键规则 | Omnibus II 修订 |
|---|---|---|
| 购买 | 通过共同中央平台向授权申报人销售;2026 用季度均价计价、2027+ 用周均价 | IR 2025/2548 明确价格规则 |
| 季度持有 | 每季度末持有量 ≥ 应缴销量的某比例 | 80% → 50%(资金压力减轻) |
| 缴销 | 按申报排放量缴销证书;首次 2027-09-30 | 截止日 5-31 → 9-30 |
| 免费配额调整 | 在 2034 年前,CBAM 仅适用于免费配额未覆盖部分(电力不适用调整) | IR 2025/2620 公式 |
| 回购 | 可向主管机构要求回购多余证书 | 截止延至 11-01;回购上限调整 |
| 自动取消 | 未使用证书在缴销次年 7-01 自动取消,不予补偿 | Article 24 |
⚠ 处罚与反规避
按 EU ETS Directive 16(3-4) 计算:每吨 100 欧元起,每年随通胀调整。罚款不免除缴销义务。
为上述罚款的 3-5 倍。即使年度进口 < 50 吨,作为 CBAM 申报人的间接海关代理人仍必须获授权。
明确「人为拆分进口以规避 50 吨阈值」为受罚行为。欧委会监测达到 90% 阈值的进口商。
虚假申报原产地 · 轻微改装规避覆盖范围 · 通过第三国转口规避 · 双重生产/销售方式规避。
判断你是否需要走这套流程
估算证书数量、净支付额、CEA 抵扣空间
本指引为概要性指南,具体申报操作以欧委会官方发布的 CBAM 法规与实施指南 及各成员国主管机构指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