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正式期 Omnibus II 修订后时间表

CBAM 申报全流程指引

从「申请授权 CBAM 申报人」到「缴销证书」的四步流程,含关键日期、所需材料、操作要点与中国企业实操建议。

四步流程 · 关键日期一览

谁来做这些事? 申报义务由欧盟海关领土内的 「授权 CBAM 申报人」 履行——通常是欧盟进口商,或代理中国出口商的间接海关代理人。中国出口商作为第三国运营商的最佳策略是:主动在 CBAM 注册系统注册装置(Article 10),使你的核证排放数据可被多个欧盟进口商引用,避免重复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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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授权 CBAM 申报人」

谁能申请
  • · 在欧盟海关领土设立的进口商(含中国企业的欧盟子公司)
  • · 间接海关代理人(Indirect Customs Representative)
  • · 即使年度进口 < 50 吨可豁免,充当 CBAM 申报人的间接海关代理人仍必须获授权(处罚 3-5 倍)
关键截止日
  • · 2026-03-31 前提交申请的进口商可临时继续进口(Article 17.7a,Omnibus II 新增)
  • · 主管机构审批期间不停止进口活动
  • · 2026 年起未授权方进口将受 3-5 倍罚款
所需材料
基本信息
  • · 法人名称 / EORI 号
  • · 联系信息 / 主营业务
  • · 申报人估算的年度进口量
合规证明
  • · 近 5 年海关合规证明
  • · 近 5 年税务合规证明
  • · 无严重经济犯罪记录
📋 中国企业实操建议(点击展开)

路径 A:欧盟子公司直接申请 — 若你在欧盟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如荷兰、德国仓储/贸易公司),由子公司向所在国主管机构申请,是最稳妥的方案。

路径 B:选择间接海关代理人代理 — 没有欧盟实体时,可通过持牌的间接海关代理人代理申报。注意选择有 CBAM 经验的代理(如大型物流商);代理服务费已成为成本项。

不可行路径:中国总公司本身不能成为授权申报人(须在欧盟海关领土设立)。

依据:Article 5 · Article 17 · Article 17.7a(Omnibus II 新增)· IR 2025/486(被 IR 2025/2549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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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收集与核证

选项 A:使用实际排放数据
  • ✓ 通常排放强度低于默认值,证书成本更低
  • ✗ 须由经认证的核证机构核证(费用 + 时间)
  • ✗ 须按 Annex IV 方法计算,技术要求高
选项 B:使用默认值(Omnibus II 简化)
  • 无需第三方核证(Omnibus II 新增)
  • ✓ 行政成本最低,适合小批量进口商
  • ✗ 默认值是最高强度国家的数据,证书成本可能显著高于实际
推荐策略:作为中国出口商的最优解
主动在 CBAM 注册系统注册装置(Article 10):将你工厂的核证排放数据上传至 CBAM 注册系统。所有引用你产品的欧盟进口商都可共享这份核证数据,避免每个进口商重复核证。装置注册是自愿但具有商业价值的步骤——让欧盟客户能用你的实际值(更低)而非默认值。
特殊处理(Omnibus II 修订)
精加工工序排放不计入

铝、钢铁、铁的精加工工序(finishing processes)排放不再计入隐含碳——与 EU ETS 处理对齐。前驱物排放仍默认计入。

默认值规则强化

缺乏可靠数据的国家适用默认值(IR 2025/2621):以同产品类别下排放强度最高的国家数据或区域基准为准。

依据:Article 7 · Article 8 · Article 10 · Annex IV · IR 2025/2546(核证原则)· IR 2025/2547(应用规则)· IR 2025/2621(默认值)· DR 2025/2551(核证机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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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年度 CBAM 申报

关键时点(Omnibus II 修订)
  • · 申报频率:年度(非季度,过渡期已结束)
  • · 截止日:原 5-319-30(延后 4 个月)
  • · 首次申报:2027-09-30(针对 2026 进口)
  • · 提交平台:CBAM 注册系统(中央系统)
申报必填内容
  • ① 上一日历年进口数量(按 CN 编码)
  • ② 隐含碳排放总量(吨 CO₂e)
  • ③ 应缴销 CBAM 证书数量
  • ④ 第三国已支付碳价(若主张抵扣)
  • ⑤ 核证报告(若使用实际值)
  • ⑥ 免费配额调整后的最终缴销数
📊 第三国碳价抵扣的实操(Omnibus II 放宽)

Omnibus II 将抵扣条件从「原产国已付碳价」放宽为「任何司法管辖区已支付碳价均可抵扣」。

中国企业适用:全国碳市场(CEA)覆盖的发电、钢铁、水泥等行业的配额成本可纳入抵扣。建议保留 CEA 履约记录、年度结算单作为证明文件。

无法核实实际碳价时:可使用标准价或默认价。

依据:Article 6 · Article 9(第三国碳价抵扣)· Article 19(申报审查)· IR 2025/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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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购买 · 持有 · 缴销 · 回购

环节 关键规则 Omnibus II 修订
购买 通过共同中央平台向授权申报人销售;2026 用季度均价计价、2027+ 用周均价 IR 2025/2548 明确价格规则
季度持有 每季度末持有量 ≥ 应缴销量的某比例 80% → 50%(资金压力减轻)
缴销 按申报排放量缴销证书;首次 2027-09-30 截止日 5-31 → 9-30
免费配额调整 在 2034 年前,CBAM 仅适用于免费配额未覆盖部分(电力不适用调整) IR 2025/2620 公式
回购 可向主管机构要求回购多余证书 截止延至 11-01;回购上限调整
自动取消 未使用证书在缴销次年 7-01 自动取消,不予补偿 Article 24
依据:Article 20-24 · IR 2025/2548(价格)· IR 2025/2620(免费配额调整)

⚠ 处罚与反规避

未缴销证书罚款(Article 26)

按 EU ETS Directive 16(3-4) 计算:每吨 100 欧元起,每年随通胀调整。罚款不免除缴销义务。

非授权方进口罚款(Article 26)

为上述罚款的 3-5 倍。即使年度进口 < 50 吨,作为 CBAM 申报人的间接海关代理人仍必须获授权。

反规避(Article 27,Omnibus II 强化)

明确「人为拆分进口以规避 50 吨阈值」为受罚行为。欧委会监测达到 90% 阈值的进口商。

其他禁止行为

虚假申报原产地 · 轻微改装规避覆盖范围 · 通过第三国转口规避 · 双重生产/销售方式规避。

前置工具
适用范围决策树

判断你是否需要走这套流程

下一步
CBAM 成本估算器

估算证书数量、净支付额、CEA 抵扣空间

本指引为概要性指南,具体申报操作以欧委会官方发布的 CBAM 法规与实施指南 及各成员国主管机构指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