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概念
读懂这 16 个术语,掌握准则条款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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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零排放状态 State of Net-Zero Emissions
将范围 1、2、3 排放减至
1.5°C路径残余水平,并在长期目标年后通过永久碳移除中和残余排放。净零两步走:同时设定近期和长期目标,长期目标实现后"中和"方可生效。 -
近期科学碳目标 Near-term SBTs
自提交验证起
5–10 年的减排目标。最低雄心:范围 1+2 符合1.5°C,范围 3 符合远低于 2°C。基准年不早于2015 年,推荐目标年2030 年。 -
长期科学碳目标 Long-term SBTs
最晚
2050 年(电力/海运2040 年)实现的最终减排目标。所有范围须符合1.5°C,定义了最终净零状态。 -
组织边界与排放覆盖 Organizational Boundary & Coverage
目标须在母公司/集团层面设定,覆盖 7 种温室气体。范围 1+2 覆盖
≥ 95%(剔除 ≤ 5%)。范围 3 递进式:近期≥ 67%,长期≥ 90%。 -
范围 3 排放 40% 阈值 Scope 3 40% threshold
范围 3 占总排放
≥ 40%则必须设定近期目标;< 40% 近期不强制但长期仍需包含。 -
雄心水平的阶梯式设计 Tiered Ambition Design
范围 1+2 近/长期均须
1.5°C。范围 3 近期最低远低于 2°C,长期须提升至1.5°C。达到长期目标前,减排只能通过自身价值链内直接行动实现。 -
范围 2 核算方法 Scope 2 Accounting Approach
一致选择
Location-based或Market-based设定目标和追踪进展,不可混用。 -
生物源核算 Biogenic Accounting
使用生物质能须将生物源净 CO₂ 排放纳入目标边界追踪,强制在目标语言中添加脚注:"该目标边界包括生物源原料的土地相关排放和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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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信用与避免的排放 Carbon Credits & Avoided Emissions
绝对不能计入近/远期减排进度。碳信用仅可用于中和残余排放或 BVCM。减排与抵消存在互斥与补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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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 Neutralization
长期目标实现后,从大气中永久移除并储存碳,抵消残余排放及排除在盘查/边界外的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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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链外缓解 Beyond Value Chain Mitigation (BVCM)
在自身近/长期目标之外,在价值链外部采取行动或投资以缓解温室气体排放。SBTi 强烈建议企业投资以加速全球净零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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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电力替代目标 Renewable Electricity Target (Scope 2)
范围 2 替代方案:承诺
2025 年 80%、2030 年 100%可再生电力采购,替代绝对减排目标。 -
供应商/客户参与目标 Supplier/Customer Engagement Targets (Scope 3)
承诺让一定比例(按排放或采购支出)的供应商/客户在
5 年内设定自己的科学碳目标,作为范围 3 替代选项。 -
行业物理强度收敛法 (SDA) Sectoral Decarbonization Approach
为特定高排放行业(水泥、钢铁、电力、建筑、航空、海运等)设定的基于物理强度对齐行业脱碳路径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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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G 排放 Forest, Land and Agriculture Emissions
属特定农林食品行业或 FLAG 排放占
≥ 20%的企业,须设立与能源/工业目标互补且分离的专项 FLAG 目标。 -
化石燃料行业资格限制 Fossil Fuel Eligibility
直接参与勘探/开采/生产或超
50%收入来自化石燃料销售:暂不接受验证。销售/分销但 < 50%:强制为范围 3 类别 11 设定1.5°C绝对减排目标。
二、关键流程
从组织边界到年度报告的完整 6 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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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组织边界与合并方法 Organizational Boundary
在母公司/集团层面设定目标,所选合并方法下统一包含所有子公司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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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格与特殊情况评估 Sector Eligibility
判断化石燃料涉及情况(拦截/条件通过);确认 FLAG 占比
≥ 20%(独立目标);确认电力/海运(长期 ≤ 2040)。 -
开展温室气体盘查与界定覆盖率 GHG Inventory & Coverage
按 GHG Protocol 核算范围 1、2 及所有范围 3 类别,涵盖 7 种温室气体。排除量范围 1+2 ≤ 5%,范围 3 ≤ 5%。计算范围 3 占比判断
40%门槛。近期覆盖≥ 67%,长期覆盖≥ 90%。 -
设定基准年与目标年 Base Year & Target Year
基准年不早于
2015 年(长短期须同一基准年)。近期目标年:提交起5–10 年(推荐 2030)。长期目标年:≤2050 年(电力/海运 ≤ 2040)。 -
计算目标雄心与选择减排方法 Ambition & Method Selection
范围 1+2:跨行业绝对减排 / SDA / 可再生电力(
2030/100%),确保1.5°C。范围 3:绝对减排/强度(近期远低于 2°C,长期 1.5°C)或供应商参与。确定具体减排百分比。 -
年度报告与周期性审查重估 Reporting & Review
每年公开披露盘查与进展。每
5 年强制审查。重大变更(并购/方法改变/范围 3 升至 40%)导致排放变化≥ 5%→ 强制重估再验证。
三、关键决策
提交验证前必须明确的 10 个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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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石燃料行业限制与强制设标决策
直接参与勘探/开采/生产或超
50%收入来自化石燃料销售?不予验证。涉足销售/分销(< 50%)?无论占比多小,必须为范围 3 类别 11 设定1.5°C绝对减排目标。 -
FLAG 目标分离决策
FLAG 排放占总排放
≥ 20%或属核心农/林/食品行业?必须将土地相关目标与能源/工业目标拆分,设定独立专项 FLAG 目标。 -
范围 3 是否强制设近期目标决策
范围 3 占总排放
≥ 40%?必须设定涵盖≥ 67%范围 3 排放的近期目标。< 40% 则不强制(但长期仍需包含)。 -
范围 2 核算方法决策
决定并披露使用
Location-based还是Market-based设定范围 2 目标,基准年和追踪进度时必须保持一致。 -
可再生电力替代目标决策
范围 2 是否选择承诺
2025/80%、2030/100%可再生电力采购作为绝对减排目标的替代方案? -
范围 3 供应商/客户参与目标决策
范围 3 近期减排是否选择"参与目标"——要求涵盖一定比例排放/支出的供应商/客户在
5 年内设定自己的 SBTi 目标——来代替绝对减排? -
特定重排放行业截止年份与方法决策
属电力生产或海运?长期净零目标强制 ≤
2040 年,且必须使用特定行业路径(SDA)计算。 -
强制目标重估触发决策
范围 3 占比升至 40% 以上 / 并购剥离 / 核算方法重大调整 → 基准年排放变化
≥ 5%→ 强制重算再验证。距获批 ≥ 5 年 → 强制审查。 -
生物质能核算与强制披露决策
目标范围内使用生物质能?须在相应范围减排边界内计算生物源净 CO₂ 排放,且必须加强制性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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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目标中未减排部分的中和决策
达到长期减排目标年时,须决定采用何种获认可的碳移除手段,实现对残余排放及排除在清单外排放的永久中和(Neutralization)。
1. 通用准则 (General Criteria)
设定符合 SBTi 净零标准的目标时,企业必须严格界定其组织边界、覆盖的温室气体类别以及相关的碳核算方法。
目标边界与覆盖度 (Target Boundary & Coverage)
- 组织边界 (C1): 目标必须在母公司或集团层面提交,包含所有子公司的排放。不接受子公司独立提交(除非超出了母公司合并报表的边界)。
- 温室气体涵盖 (C2): 必须包含 GHG Protocol 规定的所有 7 种主要温室气体 (CO₂, CH₄, N₂O, HFCs, PFCs, SF₆, NF₃)。
- 范围 1 & 2 覆盖 (C3, C5): 必须涵盖全公司范围 1 和 2 的排放,总体豁免(Exclusions)不得超过 5%。
- 范围 3 覆盖 (C4, C6, C7):
• 近期目标:如果范围3占总排放的40%及以上,则必须覆盖范围3,且至少覆盖 67%。
• 远期目标:必须扩大覆盖范围,涵盖至少 90% 的范围3排放。整个范围3清单的豁免合计不得超过10%(基于清单总额)。 - 方法学有效性 (C8): 必须使用 SBTi 批准的最新工具进行建模,旧版本在更新后仅有 6 个月的过渡期。
排放核算要求 (Emissions Accounting Requirements)
范围 2 核算 (C9)
企业需披露并明确选定基于位置 (Location-based) 或基于市场 (Market-based) 的方法进行基准年计算与后续追踪,且全程必须保持一致。
生物源碳核算 (C11)
使用生物质能源时,必须将生物源 CO₂ 的净排放纳入目标边界(包含直接土地使用变化 LUC 排放),纯移除(Removals)不可用于目标抵扣。
碳信用与避免排放 (C12, C13)
碳信用 (Carbon credits) 和避免的排放 (Avoided emissions) 严禁计入企业近/远期减排目标进度。它们只能作为“价值链外减缓”(BVCM) 或残余排放的最终中和手段。
2. 净零目标制定 (Net-Zero Target Formulation)
SBTi 明确要求企业净零不仅是设定远期目标,必须由近及远、辅以残余排放的中和构成完整框架。
定义与结构 (Definition & Structure)
- 净零排放状态 (C14): (a) 减少范围1、2和3排放至符合1.5°C路径的残余水平;(b) 在目标年通过永久移除并存储碳来中和任何残余排放。
- 目标结构 (C15): 必须同时设定近期目标和远期科学碳目标。如果近期目标直接满足了远期要求,仍需补充声明在后续维持该深度减排水平。
时间框架 (Timeframe)
- 基准年与目标年 (C16, C17): 基准年不得早于 2015 年。近期目标设定在提交后 5-10年(推荐2030年)。远期目标最晚不超过 2050年(电力和海运为 2040年)。
- 迄今进展 (C18): 如果使用过去较早的年份作为基准,从最近报告年到2050年的“前瞻性雄心”仍必须符合 1.5°C 线性减排率要求。
减排雄心 (Ambition)
| 范围/类别 | 近期目标 (Near-Term) | 远期目标 (Long-Term) |
|---|---|---|
| 范围 1 & 2 | C19 必须与 1.5°C 控温目标一致(绝对减排或特定的物理强度趋同SDA)。 | C19 必须与 1.5°C 控温目标一致。 |
| 范围 3 减排 | C22 至少需达到 远低于 2°C (Well-below 2°C) 雄心水平。 | C22 必须提升至 1.5°C 雄心水平(通常需要 90% 减排)。 |
| 范围 3 参与 | C23 允许采用供应商/客户参与目标,要求他们在最高 5 年内设定自己的科学碳目标。 | 不适用。必须为绝对减排或物理强度目标。 |
| 可再生电力 | C27 作为范围2的一种替代方案,承诺在2025年达到 80% 并在2030年达到 100% 可再生电力采购比例。 | |
中和与目标声明 (Neutralization & Target Formulation)
- 中和残余排放 (C28): 达到远期目标后,公司必须从大气中移除碳并永久封存,以抵消尚未消除的残余排放(包括目标边界内以及在温室气体清单中被豁免的排放)。
- 目标公开声明 (C29): 必须公开设定包含具体年份、拟削减量和基准年的明确且透明的净零目标措辞。
3. 报告、重新计算与目标有效性 (Reporting, Recalculation and Target Validity)
报告进度 (C30, C31)
企业必须每年公开报告其温室气体清单以及所有已发布目标的进度。清单中必须明确分离出排放量(Emissions)与任何相关的移除量(Removals)。
强制目标审查 (C32)
所有活跃目标必须每 5 年 进行至少一次审查。如果原目标不满足 SBTi 最新发布准则的要求,必须予以更新并重新完成验证审批流程。
触发重新计算 (C33)
当并购/资产剥离、核算方法改变,或者发现的累计错误影响基准年总排放达到 5% 显著性阈值 时,必须触发基准年的重新计算及目标的重定。
公开期限 (C34)
获批 SBTi 验证的目标,必须在获得批准之日起 6 个月内在 SBTi 官方网站上正式公开。逾期未宣布则作废,需重新审批。
4. 行业特定要求 (Sector-Specific Guidance)
企业除了遵守通用标准,还必须遵守 SBTi 已发布的最新行业特定规范 (C35):
- 化石燃料业务 (C36, C37):
• SBTi 目前拒绝验证直接从事化石燃料勘探、开采及生产业务的公司,或相关收入超过 50% 的公司。
• 若公司出售/分发天然气或化石燃料(收入<50%),则必须强制对其“售出产品使用 (范围3 类别11)”单独设定减排目标,无论该类排放在总体中占比多少。 - 金融机构 (Financial Institutions): 收入中包含 5% 以上投融资活动的公司必须使用《金融机构净零标准》,专门处理其资管和借贷带来的范围3类别15 (融资排放)。
- 森林、土地和农业 (FLAG): 排放中相关占比大于 20% 的公司或核心农林公司,必须设立专门的 FLAG 目标,该目标整合土地排放和生物源移除,且不可用于抵消能源/工业目标。
- 电力部门与交通部门: 电力事业公司必须应用电力特有 SDA,其远期目标完成期限最晚不得超过 2040年。海运业同理最晚为 2040年,且所有交通减排目标必须以 WTW (Well-to-Wheel / Wake) 为边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