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
该标准关注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臭氧消耗物质排放,以及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和其他重大气体排放。其披露边界包括组织直接排放、能源间接排放、其他间接排放、排放强度和减排量等信息。
组织自有或受控排放源产生的 GHG 排放(Scope 1)总量,以 tCO₂e 计;需说明合并边界、纳入气体、GWP 版本与基准年。
数据来自燃料消耗、工艺反应、逸散排放等运营内部源。覆盖范围由合并方法决定(股权 / 财务控制 / 运营控制),关键是边界一致性而非「算得越多越好」。
外购电力/热/冷/蒸汽产生的间接 GHG 排放(Scope 2),需同时披露基于位置法(location-based)和基于市场法(market-based)两种结果。
市场法允许使用绿证、PPA、原产地保证书等绿电凭证抵扣;位置法用电网平均因子。GHG Protocol Scope 2 Guidance(2015)是双报告基础。
价值链上下游产生的间接 GHG 排放(Scope 3)总量,按 GHG Protocol 15 个类别披露;含纳入类别说明、基准年、排放因子来源。
Scope 3 通常占总排放 70-90%。15 类按重要性筛选(一般披露 5-8 类),重点是 C1(采购)、C11(产品使用)、C12(产品末期处理)。
GHG 排放与业务指标(产量/营收/员工/面积)的比率,体现单位产出碳强度;分子分母口径必须一致披露。
强度比常被滥用:业务收缩→强度自动下降。SBTi 偏好绝对脱碳目标,强度仅作辅助。建议同时披露绝对值。
因减排举措直接带来的 GHG 减排量(tCO₂e),按减排边界(Scope 1/2/3)拆分;需明示基准、纳入气体、计算方法。
重点是「直接归因」:业务量下降、产品组合变化引起的减排不算。建议参照 GHG Protocol Project Quantification 框架。
ODS(CFC、HCFC、Halon 等)的生产、进口、出口量,以 CFC-11 当量计;适用于涉及《蒙特利尔议定书》管制物质的组织。
中国已于 2030 年前淘汰 HCFC,HFC 受基加利修正案管制(2024 年起冻结)。制冷、灭火、发泡等行业重点关注。
NOx、SOx、POP、VOC、HAP、PM 等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公斤/吨);按法规分类逐项披露。
数据通常来自 CEMS(连续排放监测)或物料平衡法估算。中国「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可作合规对照。
术语与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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